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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paq/bgs-20171222-025 主题分类:通知 公开日期:20171222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通知 文  号: 平政办〔2017〕225号
作者:平安区   来源:本站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17-12-22

平政办〔2017〕225号


海东市77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扶贫开发局拟定的《海东市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由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东市77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海东市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平安区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资金安全运行,根据《青海省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14]646号)相关规定,经与各部门研究协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资金。

本贷款期限为15年(2017年—2032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9%,利息按季度进行支付(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贷款宽限期结束后开始还本,本金每年两次计收(每年上半年5月20日、下半年11月20日),利息和本金偿还按照“贷款人”与“借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进行。

第三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开行贷款资金实施的海东市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平安区扶贫开发局是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采购主体,用款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平安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是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承接主体。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贷款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单位。行业部门要负责本行业项目的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实施、报账申请等工作。


 

第五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代理行是指按照国开行的要求负责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审核的结算代理行,本资金管理办法中的代理行以国开行签约的区级金融银行为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为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产业基础设施等。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

1.交通项目:在贫困乡村硬化村级道路,修建便民桥和涵洞等;

2.水利项目:在全区贫困村中实施安全饮水和生态文明、防洪、水土保持等工程,在贫困村实施安全饮水及水生态文明工程管道,维修管道建筑物,新增管道建筑物;

3.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贫困村新建大门及建围墙。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方面

1.便民广场:在贫困村新建便民广场。

2.教育项目:在贫困村新建学校及幼儿园。

3.农村社区办公用房:在贫困村新建农村社区办公用房。

4.天然气管道项目:在贫困村为贫困农户实施天然气入户项目。

5.垃圾池及配套项目:在贫困村新建垃圾池。

(三)环境整治方面:在贫困村实施环境整治项目。

(四)旅游产业项目:在贫困村实施旅游产业发展项目。

(五)传统村落项目:在贫困村实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

第七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企业担保金。

(七)个人私自存放和其他与本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本金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是指贷款资金以外用于全区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集并上交指定专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由中标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招投标。项目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实施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立项审批部门审定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首先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得出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重点单项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与项目监理单位签订项目监理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公告公示制。项目主管单位要通过电视、网络、乡村政(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示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预期目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结果、覆盖农户、扶贫效益、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集中实施的重点项目要设立永久性标识牌。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整理好项目论证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文件、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资金拨付、项目预决算、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各级验收、影响做资料等),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同时抄报项目主管部门、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监管。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用资金、谁负主责、谁偿还贷款”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资金审计制。国开行贷款资金项目完成后,须经国开行准入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审计事项由贷款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并负担相关费用。工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照工程决算价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报账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贷款资金使用各单位及还贷企业必须在结算代理开设专户,提供相应材料后,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资金审批

国开行账户申请资金审批程序:各行业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展及资金用款计划填报《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预拨付审批表》(见附表1),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对各行业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及计划进行审查,区扶贫开发局进行审核后向国开行申请预拨付贷款资金。国开行审核后,将预拨付贷款资金从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借款账户拨付至贷款项目主管单位账户中。

贷款使用单位申请使用贷款资金审批程序:各行业部门根据项目施工进展及资金用款计划填报《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表2),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对各行业部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区扶贫开发局进行审核后,贷款资金从贷款项目主管单位账户中向贷款使用单位账户中拨付,各行业部门同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区扶贫开发局同贷款项目主管单位监督资金使用流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

(一)各单位、还贷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需求,向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提交项目基础资料。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各单位、转贷企业对报送贷款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上报区扶贫开发局初审后由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向贷款资金使用各单位拨付贷款资金。

(二)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1.借款申请书。主管单位向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提交贷款申请书。

2.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各主管单位提供拟申请贷款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及批复等基础资料。

3.各类批准文件。各主管单位按照项目建设相关规定办理目两证一书、土地预审、环评等项目实施前期批复文件。

4.项目招投标材料。各主管单位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该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及国开行贷款项目要求开展项目招投标程序,并报送项目招投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5.各主管单位同意扣款承诺函。各主管单位向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扣款承诺函,承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三)资本金及配套资金。由贷款资金使用各单位、还贷企业按照银监会和国家开发银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并存入银行指定账户接受监督。

(四)其他资料。根据未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政策调整情况,各单位配合开发银行、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其他满足贷款条件的资料。

国开行贷款资金到达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在结算代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实施的行业部门用款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抵押

(一)贷款资金中转贷给企业的贷款,由还贷企业向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还贷抵押担保,抵押评估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十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抵押物折价比例为:土地按评估价的50%计算、房产按评估价的70%计算,其他按评估价的60%计算,抵押物按照贷款资金的支付在满足项目实施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到位的抵押担保比例进行拨付转贷资金。

(二)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资金,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还贷,不做不动产抵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资金预拨制。项目建设预拨启动资金具体额度由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和国开行协商的额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账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报账人)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确定的资金使用进度或项目管理要求,填写《平安区贫困村(42个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申请单》(见附表2)。

(二)区惠民扶贫服务有限公司审查后,连同报账资料到区扶贫开发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由平安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按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之规定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拨款,未通过审批的退回项目实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不预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未列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

(二)未按照用款人相关要求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的;

(三)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

(四)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的;

(五)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六)工程建设被分包转包的;

(七)违反施工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九)项目主管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

(十)其他不符合报账制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报账资料

(一)首次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关于申请利用国开行贷款资金实施项目的报告;

2.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或预付资金审批表。

3.项目可研(实施方案)及立项批复文件;

4.项目“两证一书”、环评、土地审批或预审意见等资料;

5.项目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

6.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

7.法人代码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单位关于申请利用国开行贷款资金实施项目的报告;

9.项目单位关于申请利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的计划;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11.职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2.贷款资金申请前全额到位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二)分批报账申请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2.监理单位审核的资金支付证书、工程量清单及评定意见;

3.项目单位关于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的计划;

4.资金拨付审批单。

(三)最后一次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资料;

3.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4.工程总决算书;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料备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提供纸质版资料一式六份,同时向平安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所有资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根据贷款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贷款资金使用单位和还贷企业按1%的比例向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上缴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正常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及耗材购置费、车辆运行费、公司临聘人员工资、项目规划编制费、设计费、咨询费、材料复印装订费、前期费、项目招标代理费、专项审计费及项目管理相关的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等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区扶贫开发局、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等部门要与各项目实施单位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资金使用及报账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要立即停止报账、追回资金,并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贷协议由资金提供单位、资金使用主管单位及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签订。

第三十条 为加快推进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能,区发改委、工业和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备案批复、“两证一书”、环评和土地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尽快建成项目投入运行,减轻贷款利息负担。

第六章 本息偿还

第三十一条 付息。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每季度收到国开行利息通知书后,根据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及与区扶贫开发局、资金使用单位和还贷企业签订的《贷款还贷协议》有关规定,及时将付息时间及金额等有关内容通知贷款资金使用各单位、还款企业,区扶贫开发局审核并负责将贷款还本付息计划纳入平安区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内,由贷款资金使用单位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及时归集、安排和足额筹集资金,将贷款利息应在到期前10个工作日足额划入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

第三十二条 还本。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宽限期结束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分次归还贷款本金,本金每年归还两次。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每次(一般为一年两次)收到本金偿还通知书后,根据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及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资金使用单位和还款企业签订的《贷款还贷协议》有关规定,贷款资金使用各单位、还贷企业,区扶贫开发局审核并负责将本息计划纳入平安区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内,由贷款资金使用单位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及时归集、安排和足额筹集资金,及时将贷款本金应在到期前10个工作日足额划入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对于转贷给企业的项目贷款,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向贷款资金使用企业足额收缴到期的贷款本金并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足额划入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利息回收日期为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贷款本金回收日期和额度以国开行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回收日期及额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 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企业还贷资金部分,由还贷企业主管行业部门负责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还贷协议,并由还贷企业主管行业部门负责根据签订的资金使用还贷协议,将贷款利息和本金按期缴纳到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本息偿还账户中。

第三十五条 动态还款机制,经国开行同意可提前归还项目本金,但提前还款本金单笔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七章 转贷企业贷款本息偿还

第三十六条 付息。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每季度收到利息通知书后,根据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及与区扶贫开发局、资金使用单位和还贷企业签订的《贷款还款协议》有关规定,及时将付息时间及金额等有关内容通知贷款资金使用还贷企业及转贷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向贷款资金使用企业足额收缴贷款利息并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足额划入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

第三十七条 还本。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宽限期结束后,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开始向国开行分次归还贷款本金,本金每年归还两次。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每次(一般为一年两次)收到本金偿还通知书后,根据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及与区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资金使用单位和还款企业签订的《贷款还款协议》有关规定,贷款资金使用转贷企业及转贷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向贷款资金使用企业足额收缴到期的贷款本金并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足额划入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还本付息账户。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接受国开行、区发改、财政、扶贫、金融、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使用贷款项目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缴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纪使用贷款项目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缴资金外,由区政府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贷款项目资金的行为,由区政府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如数追缴资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使用贷款项目资金的行为,要视情况依法依纪予以处理。追回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安区惠民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1、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预付审批表;平安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拨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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