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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索 引 号:paq/-20170413-007 主题分类: 公开日期:20170411
发布机构: 主题词: 文  号: 平政〔2017〕26号
作者:平安区   来源:本站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17-04-11

平政〔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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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平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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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1日

平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方案》)、中共海东市委、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平安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贯彻《纲要》和《方案》、《意见》为主线,立足区情实际,强化基础工作,积极改革创新,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得到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与全国全省全市同步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区和以德治区相结合,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统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审批层级和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强化职业资格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工作,2018年底前,形成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体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查环节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证件年检和政府培训,协调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放、管”工作,严格执行《海东市行政审批问责办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区政府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权责清单要向社会公布,并全面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负面清单工作,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严格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2017年底,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常态化公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3.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海东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在完成全区事业单位规范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审核备案,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落实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和乡(镇)政府执行职责。(区编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4.完善宏观调控

健全宏观调控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资领域简政放权,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5.加强市场监管

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限制和行业垄断。(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招商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积极落实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认真制定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2016年10月1日全面实行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编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落实)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严格执行《海东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贯彻意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6.创新社会治理

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广泛开展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区公安局、区司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推进社会自治。加强指导监督,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7.优化公共服务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扶贫开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管理平台。按照省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重点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生态环境、文化体育等基本建设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区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行和内部管理,提供标准化服务,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省市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制定出台我区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试点,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生态红线落到实处。加快建立完善生态有效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配套制度。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区农牧局、区林业局、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9.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落实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等制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落实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严格执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落实两年一次的定期清理制度,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0.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11.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完善征求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依托政府网站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采纳意见情况和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对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及时开展民意调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12.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专家学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支持专家独立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落实《青海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做好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13.加强合法性审查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相关专业人士和律师参加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制度。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讲法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至2017年底,实现各乡(镇)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建立法律顾问的选拔聘用、工作管理、绩效考评、奖励追责制度。(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15.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机制。行政决策机关要适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继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职能。探索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根据政府的事权和职能,大幅减少执法种类,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区编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区编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落实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坚决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有关规定,分级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标准、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开并录入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和行政执法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核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化解行政执法争议。落实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确保异地行政执法畅通。(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试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科技、装备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应用。(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推进文明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2018年底前,建立警示、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平台。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2017年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工作。(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21.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建立干预执法活动记录制度。对领导干部阻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要进行记录,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2.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的各项制度。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记录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23.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政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4.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监察监督。健全完善行政监察制度,以行政监察机关为主体,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区监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工作机制,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区审计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5.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等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区政府12345便民热线的作用,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完善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制定网络舆情监管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2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至2017年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注重大数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运用,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7.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区监察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8.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构建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重点领域社会治理。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区公安局、区信访局、区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局、区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7年底,实现全区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和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区司法局、区综治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9.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行政复议实地调查力度,重大复杂案件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质证。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查询、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意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的要求,推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区编办、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0.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调解方法,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矿产、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工作。(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区政府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1.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区信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3.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和两期法治专题讲座。(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党校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委党校负责落实)

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4.着力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区司法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凡拟提拔使用的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继续实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考核测试。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5.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党组)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统筹谋划,严密部署,认真实施。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6.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强化考核评价。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指标考核体系,把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结合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细化量化标准,健全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区考核办、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37.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加强典型示范。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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