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办〔2016〕111号
海东市77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转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将文件附件表格汇总填写后,于9月20日前上报(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及其电子文档)至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刘环 联系电话:8612165 86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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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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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函〔2016〕21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推进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各地区、各部门(包括中央驻青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单位等)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经保密审查后,于8月25日前全面梳理并编制完成本单位“双公示”事项目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与8月30日前完成汇总和审核工作,形成全省“双公示”事项目录报省政府审定通过后在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并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同时,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建立灵活高效的“双公示”事项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更新“双公示”事项目录。
二、进一步改进“双公示”有关工作
(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进行区别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要全部归集、公示,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信用青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只归集信息,暂缓公示,待相关规章标准规范完善后,再恢复公示。“双公示”信息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做好自然人权益保护工作。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归集。自2016年6月1日,各地区各部门经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归集到本地区、本部门自有相关平台系统,并报送至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暂不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分析处理,探索建立轻微失信预警与累积惩戒机制。
(三)加强“双公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工作。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持异议并已采取合法的行政救济方式进行申述期间,要及时暂停公示相关信息,视申述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四)规范“双公示”公开窗口及公示方式。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行委)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专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应归尽归、应示尽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务必于8月25日前在显著位置添加“信用中国”和“信用青海”网站链接。
三、调整完善“双公示”工作相关数据标准
(一)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一经使用,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须及时将截止日期相应变更为使用当天日期,并进行再次报送、公示相关信息。
(二)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报送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公示和报送相关信息。
(三)对于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四、加强“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3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双公示”信息征集表中填报数据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双公示”工作相关信息。一是按照《通知》要求,尚未报送“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处室)、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名单的地区和部门务必于2016年8月25日前完成名单报送。市(州)政府负责将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下辖县(市、区、行委)相应名单统一汇总后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二是各地区、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已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梳理汇总2016年1月1日至即时的“双公示”数据信息,务必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送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三是已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业务管理系统兼具信用信息管理功能的单位要将“双公示”数据信息实时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尚未建立相应系统(平台)的单位每月应当通过光盘或者网络传递等方式向省信用平台报送4次“双公示”数据信息。省信用平台及时归集整合“双公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信用中国”网站,进一步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与推广应用。四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双公示”信息征集表中字段提示信息填报数据,确保上报的“双公示”征集表中信息数据项的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行政相对人名称、代码等一系列关键信息不缺失、无遗漏,确保归集数据有用、能用、好用。
五、加强对“双公示”工作考核通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将参照国家即将出台的《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报请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相关技术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进行专项督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通报。每月向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通报考核情况,年终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和全年考核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高国飞 0971-6305723
电子信箱:459835744@qq.com
附件:1.“双公示”工作分管领导、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名单回执表
2.行政许可信息征集表
3.行政处罚信息征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