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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件

索 引 号:paq/xnb-20151104-018 主题分类:其他 公开日期:20151104
发布机构: 新农办 主题词: 其他 文  号:
作者:新农办   来源:本站   点击量:    创建时间:2015-11-04


 

为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节约器材和油料,发挥车辆效益,确保行车安全,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垃圾清运车辆均由区住建环保局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统一配发,由区保洁办统一登记,发放各乡镇自行管理,车型为福田雷沃自卸式三轮汽车。

二、各乡(镇)乡(镇)长为车辆保管人,车辆驾驶人员由乡(镇)长指定,原则上从本乡(镇)保洁人员中指定。

三、各乡镇指定的驾驶人员必须在县保洁办公室统一登记,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三轮汽车驾驶证(B4以上驾照)。

四、环卫车辆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用于环卫作业。不得用垃圾运输车装载其它货物,要切实做到专车专用,严禁车辆私用。

五、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出车时必须做到“牌证”齐全,行驶中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自觉按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行驶,认真执行车辆行驶、停放、速度等规定。

六、严禁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开车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乘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七、爱护车辆,按规定完成各项保养作业,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八、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九、各乡镇指定的车辆驾驶人员在接受驾驶之前,必须与乡(镇)政府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要求一年一签,在调换驾驶员后要及时补签责任书。责任书需在乡保洁办备存。

十、各乡镇使用该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燃料费、维修费、驾驶员工资等)全部由各乡镇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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